14、全面贯彻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加强与台湾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坚持“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方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全面推进粤台经济交流与合作。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三高”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努力办好现有的台资企业,充分发挥“以台引台”效应,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台资,加强对台招商和对台贸易。
15、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在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外经贸部门与外事、侨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沟通,联合举办对外招商、引资和联谊活动。注意与新一代华侨、华人加强联系与沟通,发挥海外华人社团的中介作用。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工商企业界的合作,在国际市场上推销“广货”。
六、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推进横向经济合作
16、拓宽我省对内开放渠道,发展经济战略腹地。在提高“广货”质量和搞好商品北上的同时,鼓励本省有条件的企业以品牌和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全国的产业分工和资产重组,推动企业北上进行低成本扩张。将我省有实力而生产能力过剩的企业及其设备向外省转移,建立新的生产基地,把开拓“广货”市场和实现产业转移结合起来。
17、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把我省建设成为内地省份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持兄弟省市和地区到我省开展招商活动、设立办事处和常驻机构,各地要健全服务网络,提供多样化、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汕头等地口岸作为进出口贸易大通道的作用,与内地广泛合作,扩大出口货源。
18、鼓励中央企业、兄弟省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来粤投资。鼓励内地科研机构、企业和私人投资者以资本、专利技术、知名品牌等与我省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企业,或以注资、入股、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吸引内地各类技术管理优秀人才到我省创业。
各有关部门对外省来粤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经协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外来粤投资协调和服务。省外驻粤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外事服务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省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
省外企业在粤投资举办高新技术项目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以投资、参股、技术入股等形式向在粤的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经认定后其生产企业或研究开发机构享受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省外企业投资于我省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投资于农业种养业、造林、海洋开发等项目,享受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