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
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9〕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遵循税收成本规律的原则。地税系统的经费应随着地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适应我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则。地税系统经费应按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三)体现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的核定
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分别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按1998年本级行政机构经费开支水平(标准)和当年年末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年末实有人数)由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签章核定,全额上划到省财政。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办法。
市、县(区)级征收经费分四类地区按下列比例核定,分级安排:广州市按4%-6%核定;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按5%-7%核定;湛江、茂名、惠州市按7%-10%核定;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8%-12%核定。各市县执行的具体比例,由当地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经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