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严格资质管理,兴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
(四)加强河道管理,严格限制在河流地域围垦,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设施和进行其他水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珠江八大口门的围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流域机构、省国土、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珠江八大口门的围垦设障现状进行调查论证,依照行洪控制线及出海口门治导线,按有利于排洪纳潮的原则,提出综合整治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水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为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严格限制使用,确需使用的,事先应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碍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活动,有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洪调度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
(二)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水利工程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操作运行。
(四)凡属两水夹一堤(前后堤脚外均为水塘)的江海堤防险工险段必须进行处理。填塘固基后的滩地应划入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每年汛期前后都要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在现有水利工程完成安全鉴定后,今后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复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搞好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的通知》(粤府〔1996〕48号),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水利投资,加大水利建设投资的力度,确保在2005年前实现全省现有水利工程安全达标的任务;要严格执行199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保证小型水库的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安全大检查,登记造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迅速处理;对管理体制不顺的,要限期整改;对违法在河道设障、乱挖滥挖河砂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其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