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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三、理顺水利管理体制
  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为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营提供条件。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水利工程实施行政管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运营管理,服从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水利工程应设立管理机构,代表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营管理;不宜设置管理机构的要指定专人管理。跨市、县(区)、镇(乡)的水利工程,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镇(乡)负责管理,但必须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全省乡镇一级,应建立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统称水利(水电)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备经审查具有资格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四、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管理
  切实加强水利建设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完善有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管理运行都要严格管理制度,尊重科学,讲求实效,注重效益,保证质量。
  (一)大中型水库,受益面积5万亩以上的灌区、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海堤,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中型以上排涝泵站,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等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以及在韩江南北堤、北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汕头大堤、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初审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程序报批。
  (二)其他可能影响行洪、排涝、水利工程安全或水质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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