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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粤府〔1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要求继续加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水利问题,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共同搞好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部门、各行各业要一如既往支持水利工作,为水利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1992年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粤发〔1992〕16号),提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明确了各项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水利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洪涝灾害仍是我省减灾防灾的一个重要问题。去年我省部分地区发生的洪涝灾害,给水利工程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暴露了我省水利管理的一些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必须居安思危,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从根本上解决水利管理问题,是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是否稳定的大事,高度认识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水利管理。
  二、强化依法治水、管水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和规章,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水利规划,清理并制止违法建设;要加强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防止水土流失;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破坏、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公安监察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对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法律制裁或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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