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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第十五条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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