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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被分立、被合并(被兼并)单位的工伤保险债务及其工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结存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单位应及时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然后送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并经社会保险部门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批准。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三分之二。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被保险人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开始,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发放。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发放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费用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各支付百分之五十。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产品。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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