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