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千方百计增加乡镇企业的科技投入。银信部门要调整信贷投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项目。科委、计委要把乡镇企业科技项目列入服务对象,纳入计划笼子,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合作计划要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科技创新。证券等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规模、有潜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帮助其上市融资。企业自身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要严格按照销售收入的3%(高技术企业5%)提足并用好科技开发资金,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的规定,扶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且此费用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定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前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科技用品报关进口免税”的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为解决产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其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乡镇企业所交纳的排污费,要按规定返还。在培植名牌产品、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安排出口配额方面,要对乡镇企业予以支持。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技术企业可享受《中共湖南省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要为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保障。对乡镇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扩散和假冒;对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或受让的科技成果,其权利与义务,应严格按《
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维护他们从事科技创新的合法所得。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