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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决定

  --在提高科技含量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要力争达到45%。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运行机制
  要通过深化改革,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灵活、高效、有序的推动科技进步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吸收功能、开发功能、转化功能和市场开拓功能,形成以创新促发展,以发展促创新的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大中型乡镇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办科技开发中心,实现科研、开发、生产一体化。通过创新人才机制,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特别是引进和造就一批稳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科技开发队伍。要全方位、多渠道利用各种科技资源,特别是科技开发的智力资源,要利用高等学校人才和科技优势,共同建立试验、开发、培训、生产基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依托科研院所,进行多形式的生产、科研联合,共同开发,争取科研院所更多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尤其要吸引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入股、参股等形式,直接进入企业,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实行城乡联合,大力吸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广泛吸引社会上的科技能人创办、领办或参办乡镇企业,形成一批科技先导型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企业入网工作,建设好“湖南省乡镇企业信息网”。
  四、认真落实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各地和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要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优越条件。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39号文件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可以高于一般管理人员。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允许技术入股,其配置股份和认购新股所占的比例,可高于一般职工所占的比例;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户口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福利由企业与受聘者双方商定;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县城,人事关系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档案工资在相应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级,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待遇应更加从优;对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服务、科技攻关的客座科技人员,可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厚待遇。对在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给予重奖,也可为其购买高额终身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其业绩破格晋升。要建立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每年从普通高校和电大普通班招生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为乡镇企业定向培养人才;要支持办好乡镇企业学校,为乡镇企业直接培养人才;要帮助乡镇企业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委培、送培和中、短期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的业务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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