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程序,提高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
加强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
颁布、修订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政报》公布。
(二)坚持依法行政
1.规范行政主体
设立政府工作机构必须符合
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部门的职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为依据。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进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试点,以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维护政令畅通。
行政决策必须合法、科学、民主。重大决策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共服务规范,依法明确办事依据、主体、权限、秩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文明执法。现阶段应突出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为。
(三)依法管理经济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机关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干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客观规律,依法运用计划、财政、价格、信贷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力加强和改善经济行政执法,依法打击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四)依法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推进科学技术全面进步,加强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建设,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依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教、管、建、改”相结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治安基本稳定。
(六)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