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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若干意见

  十一、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搬迁一部分农户到城镇落户。 对临近城镇的平垸和江心洲实施搬迁的农户,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一定量的“农转非”。对其他因失去基本生产资料,需在城镇落户开辟其它生产门路谋生,并在移住城镇有合法固定场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造具名册,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核实“带帽”下达,有关部门要免收包括城镇增容费在内的落户费用。
  十二、切实减免移民建村、建镇中的有关税费。 对低水耕种、高水还湖的移民责任田,在高水还湖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行全免或减半征收,免除定购粮,并重新核定各种提留款项,减轻移民负担。对移民开荒从事开发性农林水产业,自有收入年起2至3年内准予免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水利、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的恢复建设,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免收有关费用。灾民重建住房及为安置移民而兴建的生产设施,重建的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企事业单位房屋及个体工商户重建营业用房,可扣除拆迁房屋的面积后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至2年内添置的设备可不作为计税投资额。灾后重建的公用设施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组织灾民兴办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减免1至2年的企业所得税。对移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的,除增值税、消费税外的工商各税减半征收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并在启动资金上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 成建制搬迁的乡镇,要将学校、卫生院、自来水工程、无害化厕所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纳入移民建镇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拨,建设资金及设备配套资金由国家、当地政府共同筹措解决,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给予支持,对建设中的有关税费实行全免。
  十四、组织各部门对口支持移民建镇工作。 要动员各部门积极支持移民建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对灾民的救灾补偿,并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管理,乡村成建制移民到异地安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各级教育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移民区学校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管好、用好建校经费,保证建设质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移民区学校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各级电力部门要把兴建移民新区的电力基础设施作为重点,纳入即将实施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兴建新的电力设施,并减免电力增容费。各级交通部门要对移民新区内的公路建设项目作重点安排。各级农业、林业、农经、畜牧、水产、农机、水利、卫生、邮电、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大力支持设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的配套建设。金融部门应根据现行金融政策,对移民比较集中的县乡在今后3年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策性贷款对其灾后重建、生产经营和农产品收购予以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负起本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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