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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若干意见

  七、加强蓄滞洪区管理,清除行洪障碍,保证洪道畅通。 要制定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加强对蓄滞洪区建设和运用的管理。蓄滞洪区内的各项建设和生活活动,必须服从防洪蓄洪需求。严禁在平垸行港区、退田还湖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有碍行洪、蓄洪的任何建设。现有洪道卡口要尽快拓宽改建、各种行洪障碍要限期拆除。蓄滞洪区内交通、电力、通信等建设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项目的防洪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蓄滞洪区内水土资源的利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八、实行以工代赈,开展新村重建,妥善安排移民生计。 对安置地的防洪、水利冬修和恢复桥梁、道路、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组织移民提供劳务,以其工资代替对移民临时性的经济救济,增强灾区农民发展经济的后劲。对移民区灾情较重、重建工作量大、开发难度大的地方,可以将救灾、农田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原有的建设投资来源转为移民建镇投资来源。要引导移民自觉修堤、修筑道路,经过培训,组建农民专业堤防建设工程队,长期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积极调整耕作结构,改变耕作方式,推广种植周期短、见效快的作物,搞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实行科学种田;对居住地与耕作地相距较远的地方,提倡和鼓励建立农机服务队,国家和地方在农机化服务上给予支持。退人退耕的地方,按规定调整新的承包耕地,同时,要科学利用水面,大力发展水产、水禽养殖,宜渔则渔,宜禽则禽;鼓励和扶持移民从事养殖业、手工业和第三产业。金融部门应在资金上对移民发展生产优先支持。
  九、认真搞好城市堤防建设。 对城市堤防工程建设比照同级重点工程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拆迁房屋的,应取最低限补偿标准,以减少工程开支,加快建设步伐。
  十、妥善处理乡、村债务。 对成建制搬迁乡村的债务,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农民欠乡村集体的债务,应区别情况,认真清理;对乡村站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应完善手续,积极组织清偿;对乡村集体欠农户的款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筹资结算,但不得挤占国家下拨的移民安置专项资金。对于拆迁乡镇企业拖欠的财政周转金,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视情况适当挂账或核销。对移民区内由乡、村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设施,如电排、供水设施、供电系统等,国家适当给予补偿,用作集体经济收入偿还集体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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