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耕地总量基数,抓紧修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退耕还林的耕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用地,不纳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各地要根据这一原则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需要,调整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范围。用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退耕还林的耕地,今后不再列入“基本农田”。需要占用林业用地的,应按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8〕1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新镇、新村时,应尽量少占耕地和林地,少砍树木,确需砍树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要注意水土保持,防止引发新的水土流失。
五、加强对移民建镇、建村、建房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保证质量。 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科学选址,定点建设。新建村、镇选址应首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工作,搞好地基的地质勘查,选择符合整体规划要求、没有地质灾害隐患和地势高于洪水淹没线以上的地区作为建设基地。新建小城镇的布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灾民的过冬住房。对灾民和移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简化手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无偿为移民建房提供设计图纸,选择一些经济适用、适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民居型结构设计,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湖区建房要尽量远离土堤,并限制建房密度。房屋设计既要保证足够的泄洪空间,又要保证符合消防、采光等技术要求,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凡阻洪的建筑设施不准新建。公共建筑要合理选点布局,确保质量,灾害发生时可作为安置紧急疏散人员与财产安全转移用房。建筑用材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严格把握质量标准,保证建房质量。地方自产建筑材料应对灾民和移民优惠供应。
六、抓紧行洪区和移民建镇区公路的改线、恢复和新建。 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地市负责。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对移民建镇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对现有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穿过行洪区的,原则上应改线,改线的规划设计由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分年安排;行洪区的原有县乡水毁公路的恢复,由各地自行负责;新建移民区的县乡公路,由工程所在市、县(市、区)负责,省里适当予以补助;乡村道路的建设,以乡村组织村民民工建勤为主,市、县交通部门适当予以补助。集体道路统一纳入集镇规划和建设。行洪区内除乡村道路机耕道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公路;恢复原有公路,应以沙石路面为主。对新建移民区的干线公路,技术标准应适当提高。移民建镇公路建设用地按乡村道路建设的规定,由受益乡村自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