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若干意见
 (湘发〔1998〕17号 1998年12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精神,为全面实现今后5年我省治理水患的总目标,经研究,特就我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移民户实行一次性补贴。 因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而移民的,国家按每户平均1.5万元的标准补助到地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工作。各地要在严格评估测算、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贴档次。对农村五保户要给予重点扶助,建房补助资金可由安置乡村集中用于建敬老院。各市、县(市、区)、乡(镇)可按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资金补助政策要有利于鼓励移民户投亲靠友,自行联系安置地。
  二、妥善处理好移民中的土地承包关系。 对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中的土地调整,既要着眼于解决农户以土地为主的基本生产资料,又要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稳定。实行异地分散安置移民所需的承包土地,可按当地农民人均占有耕地水平,从集体的机动田土中调剂解决,也可以从收回“农转非”人口和死亡绝户原承包的田土中解决。实行异地集中建镇安置的,应在受益区划范围内,选择交通方便、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地方建镇安置,集中连片调剂解决。靠山安置或就近高地筑平台安置的,原耕地洪水来时行洪,洪水退后复耕,原则上不调整责任田土。移民后调整的承包土地,要按照“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重新签订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保证移民建镇土地供应。 凡属于移民建镇、灾民安置所必需的土地,应保证供应。各地应做好先期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城镇的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于移民建镇和公益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但对少量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用地,应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应。对兴建学校、卫生院所和国家设在乡镇的基层事业单位的用地,要减免征地过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试验基地,用地标准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移民建镇所需占用耕地的指标,由省里统一掌握。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移民原址建房的用地审批一律予以冻结。各地要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把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和水毁耕地恢复、原宅基地清理还耕纳入土地整理范畴,统一规划,抓好试点,逐步实施。要切实搞好洞庭湖土地整理示范区工作,尽可能增加耕地,扩大农用地有效面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