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负反馈信息漏报、迟报、误报追究责任制。对重大负反馈信息发生漏报、迟报、误报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逐步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管理的考核项目。各市地每月上报信息采用量不得少于6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少于1条,各县(市)直报点不得少于1条。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特别是重大事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息中的时间、地点、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明白无误。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应当有新意,并突出当地特点。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建设,引进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报点县(市)应按要求实现与省政府办公厅联网并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储存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七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政务信息记分考评制。具体考评办法按《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附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并对连续2年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