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本级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
1、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
2、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二)各级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国民经济各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企业改革,财税、金融、外贸、投资体制、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和农村改革的情况。
3、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5、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科教文卫等战线的新情况、新问题。
6、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械斗事件和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
2、各种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
3、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的反映等。
(四)周边省、市出现的可能影响本辖区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凡重大突出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应在事情发生后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定期收集社情民意,随时上报重要的社情民意。
(三)每月20日或25日前,各级政府要报送当地上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各部门特别是综合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向本级政府报送上月全省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济运行动态应随时上报。要求专题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八条 强化负反馈信息上报工作,提高负反馈信息的质量和数量。重点是上报下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政府重视或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第十六条第三款前2项所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