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务信息岗位培训与职责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工作勤奋,吃苦耐劳,有主动服务精神。
(三)有较宽的知识面,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思维敏锐,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五)学习信息技术,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调阅、传输、存储和加工信息。
(六)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第十一条 及时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一)采取办培训班、研讨会的办法,分期分批对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以干代训等方式,对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三)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外出进修、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开阔视野,增长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在积极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按要求向上级领导机关报送信息,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任务。信息直报点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报本级和上一级政府。
第十三条 信息工作人员上报的信息,必须经有关领导审签。遇有紧急情况,在单位主管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迅速上报后再按程序补签。
第十四条 信息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材料,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事实求是地反映情况。信息工作人员因反映真实情况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和有关方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失实信息和虚假信息,对单纯为完成任务或其他目的而反馈失实、虚假信息的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收集与质量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