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性。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的事物要真实。语言表述要准确。重大情况必须认真核实。
(二)新颖性。反馈的信息必须有新情况、新内容、新知识、新观点,要有决策参考价值。
(三)全面性。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情况,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时效性。要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传递信息。重大情况必须及时上报。
(五)针对性。要根据不同决策层次的需要,有选择、分层次地报送对各级领导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六)保密性。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原则应贯穿于信息收集、处理、传递、运用和存储等全过程。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和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和直报点县(市)要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制,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常务会议、省政府各部门的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至两次信息工作汇报,研究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
要经常向办公室通报对信息工作的需求,使办公室及其信息工作部门了解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要给办公室信息工作部门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发挥好办公室报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务信息工作。
(三)建立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变动通报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以及直报点县(市)政府的信息科长、省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科长或专职人员如有变动、调换,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通报。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了解领导工作意图以及开展工作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五)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保护和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支持他们积极收集、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