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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中止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供气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第十七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和基础上,按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燃气价格的具体制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多收费和乱收费。

第三章 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瓶;
  (二)严禁自行倒灌瓶内液化气,严禁自行倾倒、排放瓶内残液;
  (三)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第二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2‰计收滞纳金,连续3年不缴纳燃气费的用户,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燃气费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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