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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旅游、公安有关部门;
  (二)配合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及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抢救;
  (四)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现场配合处理。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考核单位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导游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导游证件,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旅行社管理的法规、规章,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有关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星级饭店、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等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接受旅游和商业、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评审合格者,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销售的商品和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均应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旅游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圈地占点,向自行拍照的旅游者索取占点费。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创造优美舒适的旅游环境。并应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建设一定数量和档次、布局合理的公共厕所。设置相应的垃圾集放、清运和处理设施,配备卫生保洁人员,确保旅游景区(点)内整洁。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各类公共设施标牌设置齐全,景物、景观的介绍和表述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准确。应当在游览通道和道路上设置引导牌,危险路段设警示牌。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停车场设置应当经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内设置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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