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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成立旅游院校、开办旅游系、专业(班),应当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五)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游经营者的企业形象或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六)为招徕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广告信息;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地点、许可证或批准书号码;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姓名;
  (三)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财务帐目和保存有关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安全的法规、规章,制订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高空旅游设施和具有一定危险的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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