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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修正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郁闭度0.2以上)、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防护林地、树种基因库用地、林业科研和教学试验林地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业用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的用地和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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