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开发小区的通知
(赣府发〔1998〕45号 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克服超历史的特大洪涝灾害和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经济运行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地方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脱离实际,不讲条件与可能,新办开发区、开发小区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避免浪费,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经济必须紧紧依托原有的基础条件,不能盲目开辟新的开发区,更不能违反有关审批程序乱占耕地。今后各地一般不要设立新的开发区和各类乡镇企业开发小区。对因特殊情况需设立新的开发区的,必须先落实建设项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