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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7日)修改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福州市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溪流、湖泊范围内的采砂(包括吹砂、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及岸滩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会同航道、矿产部门共同制订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安排年度采砂量。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河道采砂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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