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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00年前建立案件调查与审核定案分离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制追究制度,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00年前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内部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始终不渝地将自身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认真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把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设定或扩大自身职权,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或撤销。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凡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要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办案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认真办理应诉案件,确定相对稳定的既熟悉行政业务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实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根据同级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各级政府要在2000年前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督导、行政执法问题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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