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决策更加民主、合法。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经济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要吸纳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制度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决策过错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行政决策中对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还应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
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要在2003年前逐步出台实施。
(五)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执法是新时期行政机关实施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接面对社会行使职能的经常性工作。改善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行政执法活动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审定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没有法律依据、与其它部门职能重叠的一律取消。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认证制度,1998年12月前,依照《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权限进行审查确认,对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予以公布。凡未予以公布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不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今后,凡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均需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审查确认和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须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建立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当于1999年6月前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管理的特点,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将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将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责任分解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责任分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正式施行之前一个月完成责任分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得以贯彻实施。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应在2000年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目标和执法规范化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依法给予奖惩,同时将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