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应把普法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实行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在全市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播媒体,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反复进行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普法规划制定每年全市普法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同级财政按市人大有关决议核拨必要的普法经费。成立“福州市法制宣讲团”并发挥其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执法相对人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法制宣传措施,抓住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颁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每年的法制宣传计划和落实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总结立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坚持立法的计划性,保证立法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组织实施。地方立法要突出福州特色,并与改革开放的决策紧密结合,注重立法质量。在立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着眼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局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破除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深入全面地搞好立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借鉴和吸收省内外优秀的立法成果。逐步推行委托起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从1999年起试行立法听证制度。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必须按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协调协商的基础上,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法规、规章应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备案等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出台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按规定报备,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做好修订、废止工作,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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