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及省级出台的集资、基金、附加、罚款项目的通知
(闽政〔1999〕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国家六部委办公布取消涉及我省的第一、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第一、二批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及整顿电价秩序取消的项目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同时决定取消“技术(技术、安装)许可证工本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第五批)、“燃料附加费”等18项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第五批)、终止执行《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意见》等9个涉及企业罚款的文件,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我省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未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取消涉及我省的各种收费项目一览表
2、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第五批);
3、取消基金(附加、收费)项目清单(第五批);
4、取消涉及罚款文件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国家取消涉及我省的各种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第一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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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部门│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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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私营企业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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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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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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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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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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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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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 │ ┃
┃ │ │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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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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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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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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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贸│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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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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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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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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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交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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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晋煤外运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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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 ┃
┃ │ │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
┃ │ │遗失补发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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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外交│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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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安│《持枪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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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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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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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猎枪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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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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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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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安│《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 ┃
┃ │ │》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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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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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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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保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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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税务│税务发票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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