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扶持小企业(指资产5000万元以下和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繁荣和发展我省经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采取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积极为小企业发展创造平等、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持市场活力、满足市场需要、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小企业宏观管理与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分析小企业发展情况,制订本地区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指定专门的机构从事扶持小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小企业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加强对经济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
(二)各级政府应积极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对小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3年至5年全省小企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和颁布产业调整及扶持、限制、淘汰业种的政策和措施。
(四)各级经济综合部门要定期公布扶持、淘汰及限制业种目录,引导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市场短缺产品,提高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三、建立和发展小企业筹融资服务体系。
(一)我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帐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小企业使用商业汇票,通过银行承兑、贴现,扩大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开展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视各行的资金状况给予再贴现。各商业银行省分行要按要求成立为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配备必要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适当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各保险机构要扩大对小企业服务的覆盖面,开辟适应小企业发展的新险种、新条款。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为扶持小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要协调其职能管理部门简化贷款抵押评估登记和公证手续,制止有关部门的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解决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为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