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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实施步骤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全面推开,分二个阶段实施:1999年在全省城镇中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2000年在全省农村新生劳动力中准备向非农经济领域转移的青年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劳动厅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研究决定,各地、市也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1、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力需求预测,制定有关职业培训的基本要求,对劳动预备对象进行职业指导,统筹安排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对象的培训和相关职业教育任务,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在全省统一组织的中招、高招结束后,提供初、高中毕业生中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组织由教育部门管理的已按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
  3、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劳动预备的有关问题,制订有关扶持政策,为加快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创造条件。
  4、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并积极参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保障机制
  1、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在预算中安排劳动预备制度保障资金,用于扶持办学、助学和培训;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应根据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特困下岗职工的子女应酌情减免;用人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为本单位定向培训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费用。
  2、培训保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意向,统筹安排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设立的职业培训实体,承担培训任务的计划。凡符合招生条件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均可作为正式招收学员进行职业培训,充分满足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需求。
  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期限,应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非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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