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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
 (闽政〔1999〕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规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减缓就业压力,为顺利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对城市新生劳动力和农村新生劳动力中准备向非农经济领域转移的人员实施1年至3年的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以掌握相应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
  主要任务:把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青年,根据本人自愿,有计划地组织起来,在就业前参加1年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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