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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后备基金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十一条 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各市、地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级统筹调剂,以及基金征收困难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本方案实施后,各市、地使用积累基金须经省劳动厅同意。
  第十二条 中央11个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从1999年起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3至5年时间统一并轨到地方企业缴费费率。具体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高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应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二)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纳入省级调剂金调剂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省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劳动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差额上解、下拨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
  结余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0.8×调节系数;
  2、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
  赤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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