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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皖政〔1998〕53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建立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第二步实现全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支付项目,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基金。
  第三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调剂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散支付风险,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运作方式
  实行省建立调剂金和市、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以下简称“后备基金”)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市、地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以省级调剂为主,市、地解决为辅。其具体比例为省级调剂金承担80%,后备基金解决20%。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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