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8〕50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了《罚缴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实行分离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规定》尽快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研究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并于1999年2月15日前完成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工作。已经施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规定》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全面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