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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

  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促进房地产流通。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按省政府公布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流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短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查处。
  凡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冠以“安居房”、“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防止以此误导和蒙骗购房者。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住宅价格外加价,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国家调整的税收除外)。
  经营者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一)每个具体住房售卖单元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二)房价外代收代付的选择性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记载面积的误差值在测量规范允许范围(正负1%)以内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超过正负1%的,按照契约规定的售房价格多退少补。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必须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建设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契约(合同),明确标示住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并严格按售房契约的标示交付购房者质价相符的住房,不得变相提高房价。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申请表》,在出售(或预售)前,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对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物价等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30日内要审核、审批完毕。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除审核成本外,还要兼顾审核住房的建设质量、地理位置、供求情况等因素,在利润率不超过3%限幅内,明确开发企业的具体定价权限。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安排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宅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各项政策的落实。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严处罚,并按规定将罚没款上交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  │       │         │     │执│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收│  备 注  ┃
┃  │       │         │     │单│       ┃
┃  │       │         │     │位│       ┃
┠──┼─┬─────┼─────────┼─────┼─┼───────┨
┃  │ │土地补偿费│按新修订的《土  │     │ │       ┃
┃  │ │     │地管理法》规定  │《中华人民│土│       ┃
┃  │ │     │执行。      │共和国土地│地│       ┃
┃  │ ├─────┼─────────┤管理法》 │部│       ┃
┃  │ │安置补助费│同上       │     │门│       ┃
┃  │ │     │         │     │代│       ┃
┃  │ │     │         │     │收│       ┃
┃  │ ├─────┼─────────┤     │ │       ┃
┃  │ │地上附着物│同上       │     │ │       ┃
┃  │ │和青苗的补│         │     │ │       ┃
┃  │ │偿费   │         │     │ │       ┃
┃  │ ├─────┼─────────┤     │ │       ┃
┃  │土│拆迁补偿费│由市、县政府规  │     │ │       ┃
┃  │地│     │定        │     │ │       ┃
┃  │安│     │         │     │ │       ┃
┃  │置├─────┼─────────┤     ├─┤       ┃
┃  │补│新蔬菜基地│征收蔬菜基地,  │     │菜│       ┃
┃  │偿│开发基金 │征多少补多少   │     │改│       ┃
┃  │费│     │         │     │办│       ┃
┃ 1 │ ├─────┼─────────┼─────┼─┼───────┨
┃  │ │占用基本农│按照“占多少,  │省人大常委│土│占用蔬菜生产基┃
┃  │法│田保护区耕│垦多少”原则垦  │会96公告│ │地内的菜地,已┃
┃  │定│地造地费 │还。对无条件开  │第37号公│地│按国家有关规定┃
┃  │补│     │垦或开垦不合要  │布的《安徽│ │缴纳新菜地开发┃
┃  │偿│     │求的,按下列标  │省基本农田│部│建设基金的,不┃
┃  │性│     │准收取。     │保护条例》│ │再缴纳。   ┃
┃  │收│     │1.占用一级基  │、皖政办〔│门│96年9月1日┃
┃  │费│     │本农田的,按征  │1995〕│ │前该项收费为“┃
┃  │ │     │地补偿、补助费  │76号  │ │占用基本农田补┃
┃  │ │     │总额的2倍收取  │     │ │偿费”(政策依┃
┃  │ │     │;        │     │ │据省政府皖政〔┃
┃  │ │     │2.占用二级基  │     │ │1994〕5号┃
┃  │ │     │本农田的,按征  │     │ │,标准为征地费┃
┃  │ │     │地补偿、补助费  │     │ │用的1%)  ┃
┃  │ │     │总额的1倍收取  │     │ │       ┃
┃  │ │     │;        │     │ │       ┃
┃  │ │     │3.占用三级基  │     │ │       ┃
┃  │ │     │本农田的,按征  │     │ │       ┃
┃  │ │     │地补偿、补助费  │     │ │       ┃
┃  │ │     │总额的0.5倍  │     │ │       ┃
┃  │ │     │收取。      │     │ │       ┃
┠──┼─┴─────┼─────────┼─────┼─┼───────┨
┃  │征地管理费减半│1.全包征地式  │国家物价局│ │1.只办理征地┃
┃  │征收(行政性收│:一次性征用耕  │、财政部〔│ │手续不负责征地┃
┃  │费)     │地在1000亩  │1992〕│ │工作的,不得收┃
┃  │       │以上(含)其它  │价费字59│土│取征地管理费。┃
┃  │       │土地2000亩  │7号   │ │2.党政机关、┃
┃2 │       │以上的(含)按  │     │地│全额预算管理的┃
┃  │       │征地费总额不超  │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中小┃
┃  │       │过3%收取;征  │物价局皖价│部│学校、幼儿园、┃
┃  │       │用耕地1000  │费字〔19│ │福利院、敬老院┃
┃  │       │亩以下,其它土  │93〕13│门│、孤儿院、妇幼┃
┃  │       │地2000亩以  │1号   │ │保健、防疫、残┃
┃  │       │下按征地费总额  │     │ │疾人企业免征;┃
┃  │       │不超过4%收取  │     │ │抢险救灾用地免┃
┃  │       │。        │     │ │征。     ┃
┃  │       │2.半包式:按  │     │ │3.差额预算管┃
┃  │       │上述亩数分别不  │     │ │理和自收自支管┃
┃  │       │超过2%、2.  │     │ │理的事业单位为┃
┃  │       │5%收取。    │     │ │修建办公楼、宿┃
┃  │       │3.单包式:按  │     │ │舍楼征用土地,┃
┃  │       │上述亩数分别不  │     │ │减半收取。  ┃
┃  │       │超过1.5%、  │     │ │4.征地费用包┃
┃  │       │2%收取。    │     │ │括:土地补偿费┃
┃  │       │无偿划拨国有荒  │     │ │、安置补助费、┃
┃  │       │山、荒地的用地  │     │ │青苗补偿费、地┃
┃  │       │项目收取标准为  │     │ │上地下附着物和┃
┃  │       │:        │     │ │拆迁补偿费。 ┃
┃  │       │①省辖市(不含  │     │ │       ┃
┃  │       │辖县)范围1.  │     │ │       ┃
┃  │       │00元/平方米  │     │ │       ┃
┃  │       │;        │     │ │       ┃
┃  │       │②县及县级市所  │     │ │       ┃
┃  │       │辖镇或街道办事  │     │ │       ┃
┃  │       │处范围内0.8  │     │ │       ┃
┃  │       │0元/平方米;  │     │ │       ┃
┃  │       │其它地区0.6  │     │ │       ┃
┃  │       │0元/平方米。  │     │ │       ┃
┠──┼───────┼─────────┼─────┼─┼───────┨
┃  │土地登记费或土│1.土地权属调  │国家土地局│ │       ┃
┃  │地权属、用途变│查、地籍测绘   │、测绘局、│ │       ┃
┃  │更登记费减半征│a.党政机关、  │物价局、财│ │       ┃
┃  │收(行政性收费│团体土地使用面  │政部〔19│ │       ┃
┃  │)      │积在2000平  │90〕国土│ │       ┃
┃  │       │方米(含)以下  │〔籍〕第9│ │       ┃
┃  │       │每宗地收200  │3号   │ │       ┃
┃  │       │元,每超过50  │省物价局、│ │       ┃
┃  │       │0平方米以内加  │省财政厅、│ │       ┃
┃  │       │收25元,最高  │省土地局、│ │       ┃
┃  │       │不超过700元  │省测绘局皖│ │       ┃
┃  │       │;b.企业土地  │土〔籍〕〔│ │       ┃
┃  │       │使用面积在10  │92〕第0│ │       ┃
┃  │       │00平方米(含  │66号  │ │       ┃
┃  │       │)以下每宗地收  │国家计委、│ │       ┃
┃  │       │100元,每超  │财政部计价│ │       ┃
┃3 │       │过500平方米  │费字〔19│ │       ┃
┃  │       │以内加收40元  │97〕22│ │       ┃
┃  │       │,最高不超过4  │57号  │ │       ┃
┃  │       │万元;c.全额  │省物价局、│ │       ┃
┃  │       │预算管理事业单  │财政厅皖价│ │       ┃
┃  │       │位用地执行党政  │经费字〔1│ │       ┃
┃  │       │机关、团体收费  │997〕4│ │       ┃
┃  │       │标准;差额预算  │40号  │ │       ┃
┃  │       │管理事业单位土  │     │ │       ┃
┃  │       │地使用面积在5  │     │ │       ┃
┃  │       │000平方米(  │     │ │       ┃
┃  │       │含)以下每宗地  │     │ │       ┃
┃  │       │收300元,每  │     │ │       ┃
┃  │       │超过500平方  │     │ │       ┃
┃  │       │米以内加收25  │     │ │       ┃
┃  │       │元,最高不超过  │     │ │       ┃
┃  │       │1万元;自收自  │     │ │       ┃
┃  │       │支预算管理事业  │     │ │       ┃
┃  │       │单位用地执行企  │     │ │       ┃
┃  │       │业收费标准;d  │     │ │       ┃
┃  │       │.城镇居民住房  │     │ │       ┃
┃  │       │用地面积在10  │     │ │       ┃
┃  │       │0平方米(含)  │     │ │       ┃
┃  │       │以下每宗地收1  │     │ │       ┃
┃  │       │3元,每超过5  │     │ │       ┃
┃  │       │0元/平方米以  │     │ │       ┃
┃  │       │内加收5元,最  │     │ │       ┃
┃  │       │高不超过30元  │     │同│       ┃
┃  │       │;e.农村居民  │     │ │       ┃
┃  │       │生活用地面积在  │     │ │       ┃
┃  │       │200平方米(  │     │ │       ┃
┃  │       │含)以下每宗地  │     │ │       ┃
┃  │       │收5元,200  │     │ │       ┃
┃  │       │平方米以上每宗  │     │ │       ┃
┃  │       │地收10元;f  │     │ │       ┃
┃  │       │.学校、福利院  │     │ │       ┃
┃  │       │、敬老院、孤儿  │     │上│       ┃
┃  │       │院、免税残疾人  │     │ │       ┃
┃  │       │企业,无收入教  │     │ │       ┃
┃  │       │堂、寺庙、监狱  │     │ │       ┃
┃  │       │等用地,免收土  │     │ │       ┃
┃  │       │地权属调查、地  │     │ │       ┃
┃  │       │籍测绘费;    │     │ │       ┃
┃  │       ├─────────┼─────┤ │       ┃
┃  │       │2.土地注册登  │同上   │ │       ┃
┃  │       │记、发证:个人  │     │ │       ┃
┃  │       │每证5元,单位  │     │ │       ┃
┃  │       │每证10元,“  │     │ │       ┃
┃  │       │三资”企业和其  │     │ │       ┃
┃  │       │他用国家特制证  │     │ │       ┃
┃  │       │书的,每证20  │     │ │       ┃
┃  │       │元。       │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不超过8元  │国家物价局│土│       ┃
┃4 │工本费减半征收│。        │、财政部〔│地│       ┃
┃  │(行政性收费)│         │1993〕│部│       ┃
┃  │       │         │价费字13│门│       ┃
┃  │       │         │9号   │ │       ┃
┠──┼───────┼─────────┼─────┼─┼───────┨
┃  │城市规划设计费│详见右文     │国家物价局│城│       ┃
┃  │(经营性收费)│         │、建设部价│建│       ┃
┃5 │       │         │费字〔93│部│       ┃
┃  │       │         │〕168号│门│       ┃
┃  │       │         │省物价局、│ │       ┃
┃  │       │         │省建设厅皖│设│       ┃
┃  │       │         │价费字〔9│计│       ┃
┃  │       │         │3〕143│部│       ┃
┃  │       │         │号    │门│       ┃
┠──┼───────┼─────────┼─────┼─┼───────┨
┃  │工程勘察、工程│详见右文     │国家物价局│城│       ┃
┃  │设计费    │         │、建设部价│建│       ┃
┃6 │(经营性收费)│         │费字〔92│部│       ┃
┃  │       │         │〕375号│门│       ┃
┃  │       │         │省计委、物│勘│       ┃
┃  │       │         │价局、建设│察│       ┃
┃  │       │         │厅皖价费字│、│       ┃
┃  │       │         │〔1992│设│       ┃
┃  │       │         │〕272号│计│       ┃
┃  │       │         │     │单│       ┃
┃  │       │         │     │位│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不超过房屋拆迁  │国家计委、│城│收取拆迁管理费┃
┃  │理费减半征收 │补偿安置费用的  │财政部计价│建│后,不得再另外┃
┃7 │(行政性收费)│0.3%     │费字〔97│部│收取拆迁许可证┃
┃  │       │         │〕2500│门│等其它费用。 ┃
┃  │       │         │号    │拆│       ┃
┃  │       │         │     │迁│       ┃
┃  │       │         │     │部│       ┃
┃  │       │         │     │门│       ┃
┠──┼───────┼─────────┼─────┼─┼───────┨
┃  │建筑工程合同鉴│按建安工程造价  │国家物价局│工│       ┃
┃  │证费减半征收 │的万分之二(建  │、财政部价│商│       ┃
┃8 │(事业性收费)│设、施工单位各  │费字〔19│部│       ┃
┃  │       │负担万分之一)  │92〕第4│门│       ┃
┃  │       │收取。最高不超  │14号  │ │       ┃
┃  │       │过3000元。  │     │ │       ┃
┠──┼───────┼─────────┼─────┼─┼───────┨
┃  │建筑工程合同公│10万元以下为  │国家物价局│ │办理了公证不须┃
┃  │证费减半征收 │50元;10万  │、财政部价│公│再办鉴证   ┃
┃9 │(事业性收费)│元--不满50  │费字〔19│ │       ┃
┃  │       │万元为100元  │91〕54│证│       ┃
┃  │       │;50万元--  │9号   │ │       ┃
┃  │       │不满100万元  │     │部│       ┃
┃  │       │为300元;1  │     │ │       ┃
┃  │       │00万元--不  │     │门│       ┃
┃  │       │满200万元为  │     │ │       ┃
┃  │       │600元;20  │     │ │       ┃
┃  │       │0万元--不满  │     │ │       ┃
┃  │       │300万元为1  │     │ │       ┃
┃  │       │000元;30  │     │ │       ┃
┃  │       │0万元--不满  │     │ │       ┃
┃  │       │400万元为2  │     │ │       ┃
┃  │       │000元;40  │     │ │       ┃
┃  │       │0万元以上为3  │     │ │       ┃
┃  │       │000元。    │     │ │       ┃
┠──┼───────┼─────────┼─────┼─┼───────┨
┃  │工程、劳动定额│按建安工程量的  │国家计委、│城│       ┃
┃  │编制管理费(测│1.5‰收取定  │财政部计价│建│       ┃
┃10│定费)减半征收│额编制管理费。  │费字〔19│部│       ┃
┃  │(行政性收费)│         │97〕第2│门│       ┃
┃  │       │         │500号 │定│       ┃
┃  │       │         │     │额│       ┃
┃  │       │         │     │管│       ┃
┃  │       │         │     │理│       ┃
┃  │       │         │     │站│       ┃
┠──┼───────┼──┬──┬───┼─────┼─┼───────┨
┃  │       │工程│设计│施工(│     │ │       ┃
┃  │       │概(│阶段│含施工│     │ │       ┃
┃  │       │预)│(含│招标)│     │ │       ┃
┃  │       │算M│设计│及保修│     │ │       ┃
┃  │工程建筑监理费│(万│招标│阶段监│省物价局、│ │监理收费也可按┃
┃  │减半征收   │元)│)监│理取费│建设厅皖价│城│参与监理工作的┃
┃  │(经营性收费)│  │理收│b(%│费字〔19│建│年度平均人数计┃
┃  │       │  │费a│)  │92〕34│部│算:3.5--5万元┃
┃  │       │  │(%│   │6号   │门│/人.年   ┃
┃  │       │  │) │   │     │ │       ┃
┃  │       ├──┼──┼───┤国家物价局│ │       ┃
┃11│       │M< │0.20│2.50 │、建设部〔│ │       ┃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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