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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7.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工程程序
  (六)督查事项的提出。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有: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要求,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及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的督查事项,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七)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经办处(科)室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八)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九)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厅应通过《督查专报》、《市长、副市长批示摘编》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四、组织领导
  (十)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承担。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督查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十三)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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