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19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持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工作任务
(五)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任务主要有: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