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专家组评标的指导依据,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单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三章 投标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受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境外单位申请参加国内招标的,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认定资质。省外单位参加公开招标的,中标后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实行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条 投标书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