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体制。授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市、县同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简化办事手续,改进管理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组织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重点和政策等重点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活跃技术市场,沟通科技信息。加强专利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制度。办好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推广站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和推广,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技术等级、技术作价、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的服务。
加强科技统计监测,把各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作,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的考核重点,对成绩显著的市县、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从1999年到2002年,省财政安排3.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十一)从1999年至2002年,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当地政府应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十二)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十三)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