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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一)拆迁人按三区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乘以由可安置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为使用人计算购房资金(以下简称折算购房资金);
  (二)使用人应当按三区四类地段砖混二等住房的基本造价购买可安置住房,按基本造价计算的购房款在折算购房资金中核减,核减后的资金额度为拆迁人应当提供给使用人的购房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自选购房资金);用自选购房资金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使用人实际支付的购房资金超过自选购房资金的,其超过部分由使用人自负;自选购房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由拆迁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折算给使用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所有人予以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三区四类地段砖混二等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及房屋的重置价格、基本造价等,由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定期测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选择直接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按可安置使用面积作易地直接安置,安置住房属直管公有住房;
  (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对使用人按可安置使用面积作易地直接安置,所有人应当按可安置使用面积支付调产房屋差价,差价结算办法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安置住房属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有人不作产权调换的,对使用人按可安置使用面积易地直接安置,安置住房属直管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将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所有人予以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使用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要求按安置地段基本造价购买直接安置住房的,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积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购买后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人要求超过可安置使用面积安置的,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拆迁人应当将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所有人予以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使用人在拆迁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另有的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对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积易地直接安置,安置住房仍为公有住房。
  第二十六条 拆迁私有自住用房,所有人选择自选安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拆迁人应当将被拆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所有人予以作价补偿,被拆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私有自住用房,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并选择直接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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