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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废止(原因:国务院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1998年11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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