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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居民会议协商确定。选举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担。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十人以上或者居民小组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推荐。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居民小组酝酿,根据多数居民小组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三天公布。
  选举监票人、计票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参加居民会议过半数的人通过才能有效。列入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四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派出的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人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由居民会议予以撤换,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居民委员会提出补选人选,提交居民会议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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