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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9〕18号 1999年2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七)处理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等;
  (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由省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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