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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8〕126号 1998年12月3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省辖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二、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县(市)地方税务局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城区分局、税务所(分局)为本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区分局按经济区域或行业设置,农村税务所(分局)按经济区域设置。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派出机构、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这类机构中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干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
  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人事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自省政府《关于冻结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员的通知》(苏政传发〔1997〕290号)规定之日(1997年10月31日)起至省重新核定、下达编制之日止,期间除按苏政复〔1998〕121号批复规定的增人计划增加的人员外,各地自行为地税部门配备的领导干部和录用调进的人员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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