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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意见(试行)》(苏发〔1996〕10号)的有关规定,从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全额或按比例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第十六条 财政、教育、税务部门可从教育费附加收入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补贴教育费附加征收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和对征收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并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各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业人口数(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灾户及残疾人口除外),以及乡(镇)、村办企业等销售收入情况,核定各乡(镇)当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各乡(镇)要把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认真落实到农户和企业,有关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农户一般分春、秋两季征收),并全额上交县(市)财政专户。县(市)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各乡镇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乡(镇)使用,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指导下级部门做好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教育、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教育费附加审计制度,定期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或拒绝交纳,挤占、截留和挪用教育费附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拖欠教育费附加或不如实申报和交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由征收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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