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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其他依法应当交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依据及标准:
  (一)城市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三税”同时计算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销售收入的4‰
  (三)农村农业经营户、非农业经营户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依据,计征比例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征收部门:城市教育费附加,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农户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财政所征收。
  第七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八条 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城市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
  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第十二条 农户因生活困难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可减免教育费附加。具体减免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使用范围:
  (一)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补助工资和福利费中民补的部分;
  (二)修建中小学校舍;
  (三)弥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使用教育费附加,不得调用教育费附加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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