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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8〕118号 1998年12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教育费附加”是指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和《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规定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称“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增长一优先”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
  (一)城市(含县所在镇)凡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
  (三)农村农业经营户和非农业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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