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
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7号 1998年1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
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的意见》(苏发〔1998〕6号)精神,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我们对我省57项涉及商品房价格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五项收费。原土地登记及证书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3个项目合并为“土地登记费”;原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2个项目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二、降低6个项目收费标准。即,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房地产抵押管理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取消8个收费项目。即,建设工程档案保证金、特种培训管理费、商业网点费、住宅建设配套费、通讯建设配套费、粮油购销差价、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
四、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收费项目,将另行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经清理规范,我省允许收费的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6个,建议正式向社会公布,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
附件: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允许收费的3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