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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改制后的福利企业,如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福利企业改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选择福利企业的改制形式。
  (一)采取先售后股,股、售、租结合,增量扩股等办法,将企业的净资产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按照《公司法》,将企业现有存量资产评估折股,并吸收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上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将企业的产权全部出售给国内自然人,改制为私营企业。
  (四)与大集团、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将企业产权直接划转大集团、大企业,或由大集团、大企业出资将其改为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五)对资产难以全部出售的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生产经营。
  (六)对需要兼并又暂不具备兼并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托管等契约形式,将企业委托给优势企业进行管理经营。
  四、福利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福利企业改制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一时难以界定的资产可列“待界定资产”。资产评估要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国家规定的部门确认。
  五、福利企业的净资产,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后,大部分继续留企业,用于发展再生产。经财税主管机关核准,一部分净资产可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少数退休人员比例较高、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在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一部分,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对改制前已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提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允许其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社会保险费。
  (三)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福利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将部分净资产量化给职工(包括无力参股的残疾职工),职工对量化部分只有收益权,可参加税后分红,但不得转让、继承和馈赠。
  六、福利企业改制必须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同工同酬、适当照顾、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残疾职工要与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一样,参加当地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企业实施破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清理,残疾职工由主办单位妥善安置,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应在资产清理中优先解决。
  七、完成改制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福利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减免税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费的上缴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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